高明3·15丨共促消费公平,高明在行动!
生活离不开消费,当购买的物品“货不对板”,又或是“三无产品”,如何维权你知道吗?过去一年,高明区市场监管局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化解消费纠纷、畅通维权渠道、强化消费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高明区市场监管局
2021年,高明区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年度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要点,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扎实推进高明区消费维权工作取得较大成效。
一、力促“三项创建”,消费环境更放心。
抓好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新培育13个佛山市放心消费示范单位,配合多种渠道宣传,营造“放心消费”创建良好舆论氛围。
抓好线下无理由退货工作,积极引导市场主体主动作出不少于七日的无理由退货承诺。截至目前,已有125个实体店加入线下无理由退货行列,并建成京柏城线下无理由退货商圈和美的鹭湖线下无理由退货街区。
抓好放心消费承诺建设。通过旅游行业协会、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河鲜美食街管理方发动创建放心消费承诺单位近100家,新增近150个放心消费承诺商家。
高明区市场监管局为美的鹭湖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街区内商户颁牌。
二、着力“三个推动”,消费维权更省心。
着力推动消费维权关口前移,新增消费维权服务站16个(2021年处理并化解消费纠纷共623件),拓展ODR平台用户26个,打通消费争议快速和解通道,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着力推动消费领域监管执法提质,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区各部门根据职能开展教育收费行政指导、“低消”问题专项整治等多项行动。
着力推动市场监管领域多元解纷机制建立。成立2个多月以来, 中心已经成功处理4宗大额的消费纠纷,涉诉金额接近20万。
2021年12月3日,高明区市场监管局与高明区人民法院共同建立的市场监管领域多元解纷中心正式揭牌成立。
三、突出“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更深入。
抓实重点,围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5·20世界计量日开展主题活动,举办有奖问答、制作系列小视频、改编热门歌曲等多种线上宣传,开展放心消费体验行线下宣传,营造浓厚放心消费氛围。
加强消费警示,定期通过公众号发布与职能相关的消费提醒。
强化社区宣传,开展消费维权进社区宣传活动。
开展消费维权进社区宣传活动、放心消费体验行活动等。
此外,高明区市场监管局还发布了3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您身边有遇到过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个人隐私需维护,人脸识别不可取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底,荷城市场监管所收到群众举报案件,反映西江新城某楼盘的售楼部大堂安置了人脸识别设备,要求业主或来访人员通过人脸识别后才能进入大堂,市民认为售楼部所设置的人脸识别设备属于非法套取个人信息。
荷城市监所工作人员收到群众举报后,马上组织现场核查,发现该楼盘在售楼部大堂的不同位置共安装了5枚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以上行为已经涉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工作人员随后约谈了现场负责人,告知其已违反《消费者权保护法》中的“正当、必要”原则,必须停止该侵权行为,并责令售楼部在指定期限内拆除相关人脸识别设备。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同时要明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要经消费者的同意。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案例二:预付消费需退款 市监部门来帮忙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荷城所市监所短期内收到近20名消费者关于某健身房因疫情原因无法正常如期营业,大量消费者需要申请退款的集体投诉。对此,工作人员马上联系消费者做好安抚及了解情况工作,并及时与健身房商家取得联系,向其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尽快履行预付卡退款的赔付责任。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推进,商家及时为众多消费者办理了退款业务。至此,该投诉案件得到圆满解决,调解成功。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消费者在大项购物支出中,如不能肯定要购买,应当在支付预付款时留一个心眼,和商家签订书面退款协定,以便在产生纠纷时,能有效保存退款依据,利于后续维权。
案例三:餐厅用餐遭夹伤 依法维权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有市民反映在文昌路某餐厅用餐时,其小朋友的手不慎被餐厅的门夹伤手指,经市民和商家交涉,商家只愿意赔偿一些公仔以及零食,市民表示是商家没有做好大堂的维护秩序,需要进一步赔偿,并将该情况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群众投诉后,工作人员就该起纠纷展开调解,并在调解中对商家进行法律法规教育,明确商家有义务在提供服务中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最后,在荷城市监所组织沟通下,赔偿方案经双方再次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餐厅由于存在疏忽管理,导致消费者的小朋友被门夹伤,经营者需负担部分责任进行赔偿。
高明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高明市场监管、高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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