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管理员2 发表于 2022-6-16 09:52

高明一企业被罚4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1日,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对佛山市某钢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液氨房共有在用液氨6瓶,液氨房外储存有液氨15瓶,每瓶液氨净重约400kg,液氨房外储存15瓶液氨的场所未设置有毒、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可靠的安全措施。

  经查,佛山市某钢业有限公司储存液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对佛山市某钢业有限公司作出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该起案例中,液氨具有毒害性、易燃易爆等危险特性,属于危险物品,必须加强安全管理。

  佛山市某钢业有限公司对液氨危险特性认识不足,重生产、轻安全,在不具备储存条件的情况下,仍然超量购进液氨,将液氨存放在液氨房外,未采取相应的防泄漏和监测监控等安全措施,严重威胁着企业生产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加强对企业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液氨相关知识

  1、液氨属于危险化学品,对眼、呼吸道粘膜有强烈刺激和腐蚀作用,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引起燃烧爆炸。具有毒害性、易燃易爆等危险特性。

  2、生产、使用氨气的车间及贮氨场所应设置氨气泄漏检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式防毒面具、重型防护服等防护器具。

  3、氨的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4、氨要避免与氧化剂、酸类、卤素接触。

  四、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来源:高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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