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就明 | 解除合同之后,美容院不愿退还剩余钱款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为学习好民法典、宣传好民法典、使用好民法典,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高明法院选取民事审判中的典型案例,开设《一典就明》专栏进行普法宣传。高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现双方确认合同解除,故判令被告将剩余未消费的3204元退还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现原、被告双方确认,案涉的美容项目原价是3980元/10次,而淋巴+手臂排毒为赠送。由于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赠送项目的价格,故本院仅确认原告消费两次美容项目,按照398元/次的标准计算,为796元;加上原告已经领取的价值980元的家居用精油,即原告合共消费1776元。现合同解除,被告应将剩余未消费的3204元退还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高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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