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被罚2.2万!因未采取措施做好这件事
案情介绍日前,东莞某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到东莞市瑞洋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涉嫌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
1、中频炉设备周围未设置拦挡围堰,以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2、中频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压力、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
执法人员随即展开立案调查。经调查,确认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提醒
@金属冶炼企业负责人,一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完善设施设备,注重细节管理,强化隐患排查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切勿以身试法,只顾生产,不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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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谢岗应急管理分局、东莞应急管理
该罚
罚得好,防患于未然 咁我地厂无高温补贴呢? 还以为22万先 企业生产,安全无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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