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法定行使期限,建设工程价款还能优先受偿吗?听听法官怎么说!
高明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价款已完成结算,付款期限现已届满,故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773万元及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A公司于2021年7月7日提起民事诉讼,其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及范围,法院予以支持。
上述新司法解释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配套民法典同步实施。新司法解释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由旧司法解释的六个月延长为十八个月。据此,对于新司法解释施行前签订的施工合同,若新司法解释施行后,优先受偿权未满六个月的行使期限,鉴于权利尚在履行期间内,承包人可依据新司法解释在最长十八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来源:高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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