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杂倾倒,荷城查处一起案件
为贪图方便把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混在一起倾倒殊不知已触犯法律法规近日,荷城综合执法办就查处了这样一起案件近日,荷城综合执法办连续收到碧桂路以东、沧江南路以南某地块项目负责人的投诉举报电话,反映上述地块存在倾倒建筑垃圾混杂生活垃圾或者直接倾倒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据了解,上述地块负责人已向政府办理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登记证,并不包括生活垃圾的处置排放。
收到群众举报后,荷城综合执法办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对乱倾倒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锁定现场证据后,荷城综合执法办对当事人倾倒垃圾的车辆进行现行登记保存,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让当事人明白乱倾倒的危害性。这次是政企联动整治乱倾倒的又一个典型事例。
贪图方便乱倒垃圾不仅污染了城镇环境更触犯了法律法规请广大居民群众引以为戒
法条速递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荷城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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