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子装修不满意,消费者能否要求装修公司退还全部工程款?
高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但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无法调和,合同无继续履行的基础,判令解除合同。
关于已付款返还的问题。小张付款超出了已施工部分对应的工程款,对超出部分工程款判令被告返还。小张未举证证实已施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小张作为业主对选材有与被告及时沟通的义务,且小张主张铲除已铺贴的地砖和墙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节约资源的绿色原则。故法院不支持小张要求退还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的主张。
对于被告施工拖延导致的逾期,依法判令其向小张赔偿相应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案涉的装饰装修工程中,原告对踢脚线等颜色不满意可以通过局部修改的方式调整,其主张铲除全部已铺贴的地砖、墙砖并返还工程款,不符合民法典绿色原则要求,故驳回了原告该部分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来源:高明法院 无言,谁对谁错交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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