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他一起还钱吗?
高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某装饰材料公司与被告某家居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某家居公司拖欠原告货款44000元的事实,有出货单、还款计划书等为证,法院予以确认。合同双方约定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但被告某家居公司至今未付清,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某家居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44000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陈某出具涉案还款计划书的行为应当属于债务加入,在被告某家居公司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原告请求陈某对本案讼争货款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该法条新增了债务加入制度,通过明确对“并存的债务承担”予以立法规范,填补了债法的一项空白,有利于准确认定债务承担类型。本案中被告陈某通过出具还款计划书的行为应当属于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原告可以请求陈某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来源:高明法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