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是否有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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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是否有时效限制?
由高明区妇联法律服务志愿者
傅咏茵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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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虽然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等问题已进行协商,但一方不能按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主张是否有时效限制呢?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一下。
庄某与庄小某(2012年1月18日出生)的母亲江某于2014年7月24日签署《协离婚协议书》,约定庄小某由江某抚养,并约定庄某每月承担小孩的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18周岁。但庄某一直没有支付过小孩的抚养费,庄小某现诉至法院,要求庄某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补付2014年8月至2023年10月拖欠的抚养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抚养费给付请求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具有人身属性。该债务是一种持续性债务,在子女未成年之前,这种给付之债就处于持续状态,只有当子女年满18周岁之后,这种给付之债的义务履行期限才截止,故诉讼时效在此时才应当开始计算。本案中庄小某目前仅11周岁,因此,庄小某要求庄某支付从2014年8月起的抚养费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抚养费给付请求权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具有人身属性,不宜适用诉讼时效。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看,追索抚养费的请求权人往往生活困难、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与行为能力等情况,与抚养义务人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法律要求义务人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权。未成年子女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现实,有必要给予其特殊保护。但是,被抚养人成年后再请求给付18周岁以前的抚养费,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诉讼时效从不具备被抚养条件之日起计算。
来源:高明区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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