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
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现我辖区2020年度共有1140台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未办理车辆报废注销手续。为此,现公告上述1140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来源:高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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