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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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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现我辖区2020年度共有1140台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未办理车辆报废注销手续。为此,现公告上述1140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来源:高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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