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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临时用地管理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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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背景:近年来,各地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临时用地范围界限不规范、使用超期、使用后复垦不到位甚至是触碰耕地保护红线问题。

  问题原因: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的范围与使用期限等把握不一致、与相关审批事项衔接不够、临时用地批后监管不到位、临时用地使用后复垦恢复不到位,是其主要原因。

  主要内容:自然资源部2021年11月4日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明确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规范临时用地审批、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严格临时用地监管五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

  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明确临时用地概念:是指建设施工、地质勘察等临时使用,不在上修建永久建筑,可恢复的土地。《通知》提出临时用地具体使用要求,明确“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从而避免临时用地管理中面临的范围不统一、随意扩大临时用地范围问题。

  二、明确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通知》明确“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通知》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三、规范临时用地审批。临时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层级提升至市级或市及级以上,《通知》规定“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简化审批程序,推进“多审合一”,《通知》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简化复垦方案编制程序和成本,《通知》明确“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四、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通知》要求“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通知》明确了“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此外,《通知》进一步压实县(市)履行监督复垦义务职责,明确“按年度统计,县(市)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所在县(市)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县(市)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五、严格临时用地监管。加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力度,通过加强“一张图”管理、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报制度、建立临时用地信息系统等方式,实时掌握各地临时用地审批、使用和复垦情况,对不按规定批准、使用,不按期复垦,以及形成违法用地后查处等情况向社会公开通报。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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