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东莞市某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振泰生物燃料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粉碎车间的马达未按要求安装防护盖)。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
经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款人民币7万元。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九十九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提醒
@各粉尘涉爆企业负责人,一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照“粉六条”内容严格落实自查自纠,注重细节管理,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切勿以身试法,只顾生产经营,不顾安全!
来源: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茶山应急管理分局、东莞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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