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问答第二期来啦~ 相信经过第一期[url=]Url[/url]的问答 你对《信访工作条例》 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 现在就跟人社君一起看看 第二期有什么新的知识点吧!
Q1、信访人应当对其提出的信访事项的客观真实性负责吗?
A、《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Q2、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可以向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吗?
A、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信访工作条例〉的通知》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握新时代信访工作原则和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把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要做好《信访工作条例》实施和国务院《信访条例》按法定程序废止前的相关工作衔接,确保顺畅平稳过渡。
要做好《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培训、宣传解读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要牢记职责使命,坚持人民至上,强化问题导向,主动担当作为,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信访工作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Q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哪些要求?
A、《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Q4、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如何接待来访?
A、《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Q5、如何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A、《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Q6、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A、《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2)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3)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Q7、有权处理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如何制作告知书?
A、2017年,国家信访局印发的《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七条规定,有权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诉讼之日起15日内制作包含以下内容的告知书,加盖机关印章或者业务办理专用印章,告知信访人:(1)拟适用的其他法定途径及依据;(2)查询或者联系方式;(3)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除告知以上内容外,需要依申请启动的,还应当告知其申请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受理的时间和告知的形式、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规定,有权处理机关认为应当适用信访程序办理的,应当在收到诉求之日起15日内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加盖信访业务专用章送达信访人。
Q8、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涉法涉诉信件,应当如何处理?
A、《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强调,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Q9、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A、《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Q10、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当场告知处理情况吗?
A、《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来源:佛山人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