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鼓励建设和使用高标准厂房有关事项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也称《新实体经济十条》)第八条规定“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严格遵守工业建筑和高层建筑的消防要求,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省自然资源厅出台的《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细化了新实体经济十条内容,为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政策落地生根,结合高明实际,鼓励建设和使用高标准厂房,现对政策解读如下:
二、高标准厂房含义及建设要求
高标准厂房是指符合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规划建设、功能配套、达到建设规模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的工业和服务业及其附属公共配套设施用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
(一)建设标准
1.高标准厂房项目应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主导产业所占标准厂房面积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50%,鼓励同行业企业、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集聚发展。
2.高标准厂房层数一般应达到2层及以上,应设置货梯及客梯,容积率不低于1.8,单栋高标准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单层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确因实际需要,无法满足容积率要求的,由镇(街)提出意见报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批准。标准厂房建筑密度应大于35%,绿地率应在10%-20%之间。
3.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一般工业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城市更新项目、产业保护区内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
(二)建设模式
以市场为导向,鼓励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投入的要求,多种形式新建标准厂房。
三 、自持比例要求
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分割转让可不受不得低于40%比例限制。
四、项目立项及建设申请流程
1.由开发主体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提出申请,须提供高标准厂房开发建设方案,合理确定高标准厂房的总体布局、层数以及相关配套设施,明确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相关指标,属地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报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2.区投促领导小组审议批复后,批复文件同步抄送至区发改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由发改部门审批后立项,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五、企业入驻和分割转让要求
(一)企业入驻要求
1.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前须将相关产业项目按区招商引资管理流程,报所在镇(街道办)、管委会投促领导小组审议。
2.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
3.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政策和我区关于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产出、税收要求,必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不得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4.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的中小微企业,或者是拥有市级或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
(2)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者纳税总额持续增长,且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的企业;同产业类型企业,以税收高者优先。
(3)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总额在4%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产品获得区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二)分割转让
1.办公、物业、生活等配套服务设施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房屋所有权独立分割转让并办理转移登记后,其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共用宗地。
2.标准厂房可以通过现房销售和预售的方式进行分割转让。在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高标准厂房应当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按幢分割最小单位不小于1000平方米,按层分割最小单位不小于500平方米。
3.严格转让对象监管,受让人须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法人,一般情况下,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企业破产倒闭的除外)。
(三)申报服务流程
1.由运营管理方将入驻企业相关项目报镇投促会审议,镇经促部门报区投促领导小组备案。
2.区经促部门抄送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所有权分割转让和不动产权登记。(具体管理办法由区自然资源部门制定)
来源: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