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6〕145号)和《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府函〔2017〕36号)等文件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受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杨和管理所委托,广东景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编制完成了《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三和路以北、杨梅河以西GM-L01-2-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现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土地使用权人 单位名称: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民政府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和丽路1号 联系人:关锡明 联系方式:0757-88809198 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 单位名称:广东景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463号国资大厦12楼 联系人:韦工 联系方式:0757-88285805 三、地块概况 地块名称: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三和路以北、杨梅河以西GM-L01-2-2地块 地块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塘口村 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2°47'27.6",北纬22°52'56.41″ 地块面积:101245.8 m2 用地规划:二类居住用地 四、结论 调查地块的历史沿革较为清晰,未进行过任何工业生产活动。2003年前,调查地块属于塘口村、石路村集体所有,土地性质为农用地,地块主要作为农田和鱼塘,用于种植农作物和养殖四大家鱼。2003年~2005年,地块由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民政府逐步征收,对地块内的农田区域进行清表平整,大部分鱼塘区域进行回填(填土来源于地块7.5公里外的禄堂村后岗开挖产生的山岗泥,开挖前一直作为林地使用)。2005年~2010年地块处于闲置状态,杂草丛生。2010年~2014年地块中部主要用作晒板场。2015年~2018年,地块承包给佛山市高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块出租用作晒板场、停车场、废品回收站和排山架等建筑设备存放区的用途,期间地块内有小部分鱼塘进行回填。2018年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清场退出地块。目前地块处于闲置状态,杂草丛生。在地块西部有外来垃圾堆放;地块西北角有塑料、布条废品遗留;地块东南部有外来堆土,均不涉及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广东景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至2021年6月对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三和路以北、杨梅河以西GM-L01-2-2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本次调查分为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第二阶段污染状况调查两个阶段实施。 在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项目组通过资料收集和审阅、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方式对调查地块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通过对本地块和相邻地块历史沿革及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污染识别结果如下: 调查地块特征污染物重金属、石油烃(C10~C40),潜在污染区域为鱼塘填土区、外来垃圾堆放区和原废品回收站,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相关要求,需对调查地块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判断提供更为直观的依据。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初步采样调查于2021年5月至2021年6月开展并完成,钻探单位为普罗(广州)勘察服务有限公司,采样和检测单位均为广东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组采用系统布点法、专业判断布点法以及分区布点法结合的方式,在调查地块潜在污染区域布设29个土壤采样点,在一般区域共布设5个土壤采样点,合计在本地块内布设了34个土壤采样点,钻孔深度为5.0~6.5m,每个钻孔垂直方向采集4~5层土壤样品,共采集154份土壤样品(含16份平行样);地块外布设了3个土壤对照点,采集3份表层土壤样品;另外在地块内布设2个底泥采样点,共采集了4份底泥样品(含2份平行样);在地块内布设2个外来堆土采样点,采集2份表层样品;土壤、底泥和外来堆土样品检测指标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要求的45项基本项、石油烃(C10~C40)、pH等。 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5个地下水监测井,共采集6份地下水样品(含1份平行样),用于调查浅层地下水;地块外布设1个地下水对照点(距离调查地块350m的塘口村党群服务中心的民井),采集了1份地下水对照点样品;另外在地块内布设了1个地表水采样点,共采集了2份地表水样品(含1份平行样),地下水和地表水检测指标包括pH、浊度、石油烃(C10~C40)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45 项基本项。 实验室检测结果分析总结如下: (1)调查地块内采集的土壤、底泥和外来堆土样品中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和石油烃(C10~C40)的检测结果均未超出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2)调查地块内采集的地下水样品中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和石油烃(C10~C40)的检测结果均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水质标准限值; (3)调查地块内采集的地表水样品中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和石油烃(C10~C40)的检测结果均未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Ⅲ类水标准限值;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内采集的土壤、底泥、外来堆土、地下水和地表水样品无超筛选值情况,调查地块作为二类居住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等相关要求,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不需要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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