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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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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广东省林业局印发《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在采伐限额审批权、采伐许可证管理、采伐规程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完善了广东省关于《森林法》的配套政策制度体系。《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2年印发的《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明确管理对象只限于本行政区域林地上的林木,对这些林木进行采伐、采挖、移植管理时应遵守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的基本制度,并遵循分类经营、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的原则;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采挖和移植管理,遵守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作出的规定。

  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规定竹林不再纳入限额管理;省级采伐限额审批权下放到同级人民政府;公益林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采伐限额应综合考虑提高生态效能,优先保障重点工程需要,兼顾生态扶贫等因素排序分配。

  第三章,采伐许可证管理。明确了对农民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只需填写采伐申请表,并出具采伐承诺书,发证机关即可发放采伐许可证,并对采伐行为进行事后监管。对于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流转的,林木受让方可以凭不动产变更登记证明或明确更新责任主体的承诺书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转让林木采伐许可证。明确了各类林权主体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为方便林农采伐申请,规定对于农民个人采伐家庭承包林地、自留山上的林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证。明确了发证机关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将本行政区域当年的采伐限额分配、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等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告。明确了在采伐许可证核发时取消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木材运输许可证等相关内容。

  第四章、采伐规程管理。主要修改内容,第一,规定了简易伐区调查设计制度。为方便林农林木采伐申请,规定对于采伐蓄积量15立方米以下且皆伐面积不超过0.2公顷的,采伐遭受自然灾害的林木、山体滑坡等难以用常规方法设计的林分,允许实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第二,根据《森林法》分类经营的原则,对商品林的采伐管理更为灵活。规定除了用材林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广东省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外,其他商品林的采伐,不受采伐年龄限制。第三,根据《森林法》的修改,对于公益林、天然林、古树名木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规定了特别采伐制度。第四,创新了发证机关的监管方式,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采伐作业主要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按规定组织对伐区进行随机抽查,对林木采伐主体采取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林木采伐监管机制。对于不诚信的采伐主体,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入采伐审批系统的林木采伐失信名单,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

来源: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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