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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被关闭,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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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9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高明区查处首起违反《安全生产法》新规定案件     

  9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施行。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9月中旬,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对佛山某厨卫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喷漆房可燃气体报警器处于关闭状态。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依法对该公司涉嫌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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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燃气体报警器安全知识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设施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爆炸值(报警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在有可燃气体散发的场所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报警器,对现场可燃气体浓度进行实时监测,达到报警值时通过声光信号告知作业人员,可有效防止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来源:高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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