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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有温度!高明区交通运输部门推行轻微违法行为“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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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0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2021年7月15日起,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新法实施以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高明综合执法支队(下简称“交通执法支队”)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新三十三条的精神,对照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规定,鼓励相关行业企业主动改正、自我纠错,目前收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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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支队根据上级交通运输部门有关文件梳理出适用交通运输执法领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免强制”的事项共183项,为认定和裁量“轻微违法免罚、免强制”、“首违不罚”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和标准。

2021年全年,交通执法支队共对8宗案件、8个当事人适用免罚情形;进入2022年以来,截至5月6日,交通执法支队已对17宗案件适用免罚《清单》,免罚金额1.5万元。



4月28日,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佛山市高明区G324荷城路段进行执法巡查时发现,佛山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粤E27114及佛山市高明区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粤E33119重型半挂牵引车正在进行金属卷材运输,经现场检查,发现两车存在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虽采取措施但不足以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查询交通执法系统,该两运输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情形,于是现场对其发出《广东省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告知承诺书》,并要求其立即整改,整改完毕后对车辆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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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的发布,为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建立了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特别是疫情当下,经济形势不容乐观,企业经营困难,推行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免强制”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对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经济社会更好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交通执法工作中,交通执法支队严格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机制,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引导企业知错改错,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合法经营意识,促进交通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为推动我区在疫情防控大背景下,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了交通执法的力量。

来源:佛山市交通运输局高明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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