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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商品,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订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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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6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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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1向原告销售家具,原告支付价款,二人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支付订金后,被告李某1未按约定交付家具,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称李某1与李某2是夫妻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主张被告李某1退还订金25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还主张被告李某2共同承担退还订金的义务,因没有证据证明李某2是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及李某2与李某1的关系,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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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买卖合同中,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李某1购买家具,原告支付了订金后,李某1未按约定交付家具,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向原告退还定金。李某2不是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李某1的关系,原告主张李某2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来源:高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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