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高明区将实施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新规。今年7月1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气锅炉建设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明年7月1日起所有符合相关条件的在用燃气锅炉要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全市行政区域内自2023年7月1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气锅炉建设项目执行广东省有关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也即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不高于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执行新规后,高明有望进一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图为风光秀丽的高明智湖公园。佛山日报记者洪海摄
2024年7月1日起,在用单台出力为6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气蒸汽锅炉、容量为4.2兆瓦及以上的燃气热水锅炉和燃气有机热载体锅炉,同样执行此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该通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
新城君获悉,此举目的是在过去燃煤锅炉淘汰和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进一步减少颗粒物、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新规正式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将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审核高明辖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新规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批准可责令其停业、关闭。
来源 | 高明融媒体中心何志勇 |